(2013)开民二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蔡益民、杨长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蔡益民,杨长华,张祖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1973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佳程广场B座20层。法定代表人陈荣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益民。被告杨长华。第三人张祖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益民、杨长华,第三人张祖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0元减半收取6320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