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玉山、白建云与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侯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山,白建云,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侯亚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马玉山。原告白建云。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向东,男,董事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第三人侯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山、白建云与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侯亚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内大街75号,此案应由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的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郜占禄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永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