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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胜民初字第4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胜民初字第4057号原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沿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德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家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武胜县渝川金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傅 强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