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代孔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890号罪犯代孔军。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毒品再犯。本院于二○○五年九月二日作出(2005)常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孔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代孔军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38.4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1.9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3分。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7次获奖励分共21.5分。该犯已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元,其中本次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代孔军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代孔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孔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