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耀龙与武亚虎、段青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100-1号申请执行人张耀龙,又名张要龙,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武亚虎,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青霞,女,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耀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武亚虎、段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武亚虎、段青霞向申请人张耀龙偿还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段青霞在银行的工资账户,后又扣划了被执行人段青霞在银行的8300元存款支付申请人。另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暂无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2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武亚虎、段青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