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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卫涛与张松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涛,张松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1273号原告李卫涛。委托代理人康广,山东有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松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57-2号。负责人崔伟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卫涛与被告张松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涛的委托代理人康广,被告张松辉,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涛诉称,2014年10月31日12时20分许,李卫涛持B2类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的鲁G×××××号牌系挪用),沿田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遇前方顺行张松辉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变更车道后右转弯,李卫涛躲闪不及两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李卫涛受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6118.2元、误工费22521.33元、护理费12285元、伙食补助费280元、残疾赔偿金1531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7244.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财产损失730元、鉴定费3400元,共计24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松辉辩称,事故车辆鲁B×××××号小型轿车系我所有,我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率第三者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鲁B×××××号小型轿车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率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因本次事故张松辉驾驶证超期年审,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2时20分许,李卫涛持B2类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的鲁G×××××号牌系挪用),沿田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遇前方顺行张松辉驾驶的鲁B×××××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变更车道后右转弯,李卫涛躲闪不及两车相撞,致双方车损,李卫涛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共支付医疗费26119.4元,交通费500元。2015年5月18日,原告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右胫腓骨及双踝骨骨折术后目前致残程度为九级;误工期限:建议自受伤之日起间累计为210天为宜;护理期限:建议自受伤之日起间累计为105天为宜;后续治疗费:约需7000一9000元,支付鉴定费3100元。本次事故,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700元、清障作业费30元。该事故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松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卫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鲁B×××××号小型轿车系被告张松辉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的第三者商业险。原告自2005年1月至2014年10月31日前,期间在高密市华振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3800元。原告母亲董玉香生于1956年10月30日,一生育有2个子女。原告儿子李文浩生于2005年4月15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用药明细、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单据、户籍证明及村委证明、交通费单据、车辆维修费及清障作业费单据、护理人员身份证明、高密市华振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工资明细、出生证;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保险合同,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松辉驾车肇事,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张松辉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于被告张松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已依法成立,保险单载明不计免赔率,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50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70%。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张松辉驾驶证超期年审,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予赔偿,本院不予采纳。事故发生时被告张松辉的驾驶证虽然超过了年审期限,但事后行政机关为其驾驶证进行了年审,说明张松辉的驾驶证在年审的合理期间内,期间张松辉的驾驶技能并未降低,亦未给保险公司增加保险风险,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原告主张的损失未超出上述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故被告张松辉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伤残,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过长,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以其实际减少的务工收入计。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业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为7000一9000元,本院根据公平原则,折中认可8000元。综上,原告的合理损失明细如下:医疗费26118.2元(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误工费22521.33元(3800元÷30天×197天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护理费12285元(117.2元×105天以原告主张的数额为准),伙食补助费280元(20元×14天),残疾赔偿金153176元(38294元×20年×20%),被抚养人生活费67244.8元(24016元×20年×20%÷2人+24016元×8年×20%÷2人),交通费500元,车损700元,清障作业费3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293855.33元。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含精神抚慰金),在财产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730元,共计120730元。剩余损失173125.33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70%即121187.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李卫涛经济损失120730元(含精神抚慰金)。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李卫涛经济损失121187.73元。三、驳回原告李卫涛对被告张松辉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李卫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鉴定费3100元,共计8075元,由原告李卫涛负担1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797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纪修朋审 判 员  张奎堂人民陪审员  李振聪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姜晓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