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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陶梓欣与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岚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192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梓欣,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3号原告:陶梓欣,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沈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陈晓岚,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梓欣诉被告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晓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梓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梓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陶梓欣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