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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住所地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88003-5.负责人:胡爱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学苏,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机构代码:76524882-5.法定代表人:汪胜利,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与安徽省胜利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滁执字第00014-2执行裁定书终结(2009)滁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联系不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滁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