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丰禾面粉有限公司诉张焕块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禾面粉有限公司,张焕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862号原告:青岛丰禾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开发区肖家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樊守国,经理。被告:张焕块。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禾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焕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禾面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忠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