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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学文与林乐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文,林乐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112号原告于学文。委托代理人蒋宏伟。被告林乐显。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学文与被告林乐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学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于学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