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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229号原告苗某某,女,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