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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江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丽汝与被执行人邓福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汝,邓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江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侯丽汝,女,汉族。被执行人:邓福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梅江法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梅州市XX大道XX花园XX号楼XX房(房产证号:01000XXX**)。查封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止,共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练方审判员  黄基烽审判员  肖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萍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