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克专与金承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克专,金承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339号原告:董克专。被告:金承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克专诉被告金承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克专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克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克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