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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6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芳华与严海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芳华,严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6375号申请执行人:罗芳华。被执行人:严海锋,浙江景宁人。申请执行人罗芳华与被执行人严海锋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人仲案字(2015)第01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应履行工资人民币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63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双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鼎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