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金兰与陈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兰,陈钟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10号原告张金兰,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钟卫,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兰与被告陈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金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