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9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天准与卢振锋、李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准,卢振锋,李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929-2号原告吴天准,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康志伟,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萍萍,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振锋,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李玉琴,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准与被告卢振锋、李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天准以欲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可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吴天准负担。审判长 吴 志 生审判员 傅 嘉 钦审判员 林 雪 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斯琴塔娜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