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磊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3376号原告:吴磊,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金棠。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RENEGIARD。原告吴磊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以下简称正佳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颖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佳广场分店、正佳广场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磊诉称:2015年6月30日,原告在被告正佳广场分店处购买了由中山市凯迪日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枫叶天然香樟木条一盒,单价34.5元,发票号为00145175。该涉案产品包装上宣称:天然名贵木材,无毒无污染,无任何副作用,天然香樟木具有多种功能,有益人体××,祛风除湿,预防关节炎,神经痛,肌肉酸痛等。原告受其产品广告吸引购买了一盒,而放弃了其他同类产品,不过经朋友告知,该涉案产品不可能有以上预防功效,因为不是药品不可能有这些功效。以上事实被告目的是为了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达到卖高价的目的,以误导公众的专业术语作虚假宣称,以不正当竞争贬低其他同类产品。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正佳广场分店赔偿原告货款损失34.5元。2、二被告支付赔偿金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正佳广场分店、百佳公司均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答辩或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原告在被告正佳广场分店处购买了枫叶天然香樟木条1盒,支付价款34.5元,被告正佳广场分店出具了号码为00145175的发票。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天然香樟木具有多种功能,有益人体××祛风除湿,预防关节炎、神经痛、肌肉酸痛等”,并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为中山市凯迪日化制品有限公司。另查明,被告百佳公司是被告正佳广场分店的总公司,被告正佳广场分店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涉案产品标签宣传“祛风除湿,预防关节炎、神经痛、肌肉酸痛等”,但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具有上述功效,因此,原告吴磊主张被告正佳广场分店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理由成立,本院对其要求被告正佳广场分店退回货款34.5元并赔偿500元予以支持。另被告退还货款的同时,原告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正佳广场分店,否则应按相应的价格折抵被告正佳广场分店应退还的货款。被告正佳广场分店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被告百佳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对被告正佳广场分店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向原告吴磊退还货款34.5元;同时原告吴磊将购买的枫叶天然香樟木条一盒退还给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如不能返还上述商品的,则按相应的价格折抵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应退还给原告吴磊的上述货款;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向原告吴磊赔偿500元;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吴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正佳广场分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