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37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差异,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吴某已成年。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人民币300元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