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嘉峪关分行与柴庆军支付令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柴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峰。委托代理人陈颖霞。被执行人柴庆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庆军支付信用卡本息106692.92元,诉讼费811元,负担执行费1512.50元,共计109016.4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柴庆军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5年9月9日将柴庆军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已穷尽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后,其同意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城民督字第2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