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4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姜宏与被告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748号原告:姜宏,女,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与被告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宏负担(已预付)。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秀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