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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明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明伟,王秀堂,郑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28号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城镇新华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付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波,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秦李庄,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赵明伟,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前咀头村***号。被告王秀堂,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建兴路**号。被告郑智刚,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浚县城关镇建兴路北四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伟、王秀堂、郑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浚县丰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路 畅审判员 刘希普审判员 马平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