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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东明与被告雷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明,雷静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谢东明。被告雷静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明与被告雷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东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雷静良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雷静良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且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