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二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东明与被告雷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明,雷静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552号原告谢东明。被告雷静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明与被告雷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东明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雷静良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雷静良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且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公告费用,但原告逾期未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容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