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婷与陈武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婷,陈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01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婷。被执行人:陈武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143号民事判决书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2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武斌银行存款12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