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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蒋本辉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鑫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蒋本辉,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鑫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9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本辉,男,汉族,1959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晓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乃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中县鑫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倒石桥。法定代表人:林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建超,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蒋本辉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中县鑫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本案系他人未经授权以蒋本辉的名义提起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赵爱民审 判 员  胡 钉代理审判员  蔡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