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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崔珉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440-1号申请执行人崔珉。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艳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珉与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崔珉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369.60元,其中案款42827.10元,本案案件执行费542.50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42827.1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崔珉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