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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佐魁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辉,佐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6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辉。被执行人佐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辉与被执行人佐魁(2015)蓟民二初字第1719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2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银行存款账号,经查被执行人时常外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短期内不能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兵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代理审判员  李 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