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141号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中国川菜产业化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科德。被告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六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味源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