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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乐敏与、廖洪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敏,廖洪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乐敏。被执行人廖洪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5)郴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及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廖洪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洪剑的银行存款67300元(含执行费8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7300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