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金东日与李海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东日,李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金东日,住龙井市。被申请执行人李海松,男,1969年1月1日生,朝鲜族,身份证号:×××,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金东日与被执行人李海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金东日提供不了被申请执行人李海松其他财产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恢字第19号执行案件对(2013)龙民二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