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8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14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刘某某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61360元,退还原告薛某某。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