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14号原告薛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马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常某某、刘某某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61360元,退还原告薛某某。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