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军孝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789号申请人李军孝,男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军孝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资51773元。该调解书现已生效申请人李军孝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如数履行,申请人李军孝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