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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执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与广州就是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307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杏绮。被执行人广州就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华锋。申请执行人广州酒家集团利口福营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就是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向其支付货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5887元和受理费3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3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盛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