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鑫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刘国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王武阳,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宏,经理。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鑫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213.46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平、承德御宴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200坛原浆酒每坛10万元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静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