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执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吴翠云与仪征市三尧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云,仪征市三尧工艺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01239号申请执行人吴翠云。委托代理人刘发忠,仪征市兴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仪征市三尧工艺厂。住所地在仪征市大仪镇高田村。投资人陈定方,厂长。吴翠云与仪征市三尧工艺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仪陈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9896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金融、车管部门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案已依法查封仪征市三尧工艺厂位于仪征市大仪镇扬天公路北侧279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5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且正在处置,资产处置变现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正处置的房地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陈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严玉良执行员 李德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