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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春莺与李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470号原告陈春莺,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李雄,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莺与被告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莺因需收集新的证据,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莺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