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与及海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海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721号原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2号楼2层217号七克拉A2-217。法定代表人朱天水,主任。被告及海龙,男,1947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及海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依法传唤,但其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宁泽兰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人民陪审员 黄喜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