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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方海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方海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270号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悦铨、虞开明,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海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久建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方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