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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呼斌奎、呼玉雄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平,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斌奎,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玉雄,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亚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9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呼斌奎、呼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呼斌奎、呼玉雄向申请人王亚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呼斌奎、呼玉雄下落不明,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8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呼斌奎、呼玉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