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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戴玉辉、范景灏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玉辉,范景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戴玉辉,男,汉族。申请人范景灏,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戴玉辉、范景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戴玉辉、范景灏于2015年10月28日经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范景灏尚欠戴玉辉2万元。范景灏同意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于每月25日前各还款2000元;2016年5月25日前还款8000元。该款存入戴玉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62;二、如范景灏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申请人戴玉辉有权就范景灏未还完款项要求一次性还完。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