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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开峰与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峰,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开峰。被执行人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5)台商初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平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