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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伟丰与威海国泰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丰,威海国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赵伟丰。委托代理人郭卫平,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国泰粮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540559-1),地址威海经区青岛南路宋家洼村南。法定代表人王士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勇,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丰诉被告威海国泰粮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伟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伟丰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苘俏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