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