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密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489-1号申请执行人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彬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密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密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河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芳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