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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靖梅与钟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06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2015)榆民初字第018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钟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4年3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案件执行费18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4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