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执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淯涛、孟健波、张学文、王树坤、李洪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淯涛,孟健波,张学文,王树坤,李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405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周淯涛,农民。被执行人孟健波,农民。被执行人张学文,农民。被执行人王树坤,农民。被执行人李洪彬,农民。本院在执行移送部门本院刑一庭与被执行人周淯涛、孟健波、张学文、王树坤、李洪彬刑事罚金执行一案中,(2014)静刑初字第04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静刑初字第0473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远征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赵希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全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