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红军与葛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志国,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志国,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红军,居民。上诉人葛志国因与被上诉人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02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志国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葛志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葛志国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葛志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王南淳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