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玉臣与被执行人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臣,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韩玉臣,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高唐县鼓楼东路502号16号楼6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大市场西头环宇广告部。申请执行人韩玉臣与被执行人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伟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59886元,均未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善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