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杨桂宏与丁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宏,丁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宏,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丁继凤,女,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继凤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桂宏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梅民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丁继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