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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巫法刑初字第0018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巫溪县某镇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5日至2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入住的巫溪县某镇某宾馆***号房间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宾馆***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李某某吸食毒品。2、2015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宾馆***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李某某吸食毒品。3、2015年8月19日傍晚,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宾馆***号房间容留邓某甲吸食毒品。4、2015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宾馆***号房间容留张某甲、未成年人李某某吸食毒品。5、2015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宾馆***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李某某吸食毒品。6、2015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某宾馆***号房间容留张某甲吸食毒品。随后,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何某某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壶儿1个、锡纸等(已由公安机关收缴)。经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现场检测,何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的尿液均呈阳性。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8月22日因吸毒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送往奉节县拘留所执行,同年9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书、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清单、某宾馆押金单及走结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邓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汪某某、邓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其入住的宾馆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淑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