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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青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郭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4734-1号原告: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锦,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青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青龙,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47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珠海市合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宝源支行银行存款22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金 平代理审判员  王红图代理审判员  邵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关注公众号“”